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地区原来叫“新农合”)什么时候开始参保缴费?
答: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延长参保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无法在集中缴费期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下列群体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参保:①新生儿 ②停止缴纳职工医保的人员 ③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 ④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⑤刑满释放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缴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目前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为107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670元。缴费标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略有调整。
二、门诊、住院费用报销
4.在医疗机构就诊可以享受哪些报销待遇?
答:主要包括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
(1)基层门诊。在市域内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含一般诊疗费)。高血压、糖尿病的“两病”患者在基层门诊用药可分别享受年支付限额360元、480元用药保障。
(2)大额普通门诊。在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参保居民(大学生除外)在市内跨县(市)域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10 个百分点。
(3)住院。在各级具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本地门诊和住院具体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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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
待遇类型 |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 标准 |
报销 比例 |
|
普通门诊 |
基层普通门诊 |
基层医疗机构 |
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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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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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普通门诊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80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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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省属三级 |
1000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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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三级 |
700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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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县级 |
500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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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及以下 |
200元 |
90% |
||
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住院和其他待遇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三、大病保险待遇
5.什么病可以享受大病报销待遇?
答:大病保险不区分病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起付标准1.5万元以上部分即自动进入大病报销。报销比例按金额分段累计,年度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详见下表:
|
个人自付费用分段 |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
|
0—5万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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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元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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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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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
80% |
注:我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各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支付限额。
四、慢特病门诊待遇
6.患有慢性病、特殊病需要定期门诊拿药,如何享受报销待遇?
患有省统一规定的高血压、冠心病等83个病种,报销待遇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每个病种设定年度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慢特病门诊待遇。

